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六六號(偵查案號: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