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凱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凱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凱評前犯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059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2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