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6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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