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93號聲請人達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麗 訴訟代理人 戴金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妙穗┌────────────────────────────────────────────────────────┐│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102年7月8日│172,280元│JD0000000││││ 司高志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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