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 邱李占妹
邱蘭英 邱明燕 邱明亮 陳惠珍 陳惠熒 陳俊宏 陳俊華 陳欣如 陳惠玲 共同送達代收人 羅栩陞 相對人 詹秋香
邱國鈞 邱國勳 邱曼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三八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8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出新臺幣1,924,000元供擔保,經本院以102年度存字第38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並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執行案號: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20
6號)。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34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亦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並分別於民國
106年4月24日、26日以苗栗北苗郵局第000024號、苗栗府前郵局第000076、000077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20日之期間內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為此檢附相關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返還前揭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84號民事裁定、102年度存字第384號提存書、102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暨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34號民事判決、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577號繼續執行紀錄表、民事執行處106年4月17日苗院美102司執全天字第206號通知、前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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