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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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時間分別犯如附表所列之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