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綠地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子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李國敬┌──────────────────────────────────────────────┐│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99年5月24日│140,000元│KZ0000000││││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