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秩序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邱建霖 被告 羅新一
楊鴻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起訴之被告 黃欣璽 部分,待審結後,再另行依法處理),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李珮綾法官呂秉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蘇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