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3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維烜 相對人即債務人有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維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伍萬伍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