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82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張珮慈 即 張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