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91號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滿緒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聲請狀上之簽章。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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