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101年度婚字第331號聲請人 陳郁菱 相對人 鄭文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松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101年度婚字第331號聲請人 陳郁菱 相對人 鄭文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