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 曾瑞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幸華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土地暨其上嘉義市○○段○○段○○○○○○○○○○號門牌編號嘉義市○○街○○○巷○號建物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於民國104年9月1日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並提出上開土地及建物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