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1585號債權人 陳秀香 債務人 陳氏英 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氏英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98年7月1日」及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本件據以請求之本票未載發票年月日,係無效票據,債權人不得執以主張依票據法第28條第2項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又依民法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聲請狀如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陳氏英書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