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189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
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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