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5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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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1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汽車之右後車窗玻璃,足以生損害於
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
(一)證據欄第1行「警局」更正為「臺北監獄」。
(二)被告前曾於民國87年間,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並經台灣高等法
院駁回被告上訴而告確定,被告嗣於94年8月16日假釋出
監,至96年7月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應以已執
行論,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參,其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