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47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黃令芬 被告 陳政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68號),聲請人以得為輔佐人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煜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政煜(下稱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其涉上開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6月7日裁定執行羈押。今聲請人即被告之母黃令芬以得為輔佐人之身分,具狀聲請對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不諱,且本案業於103年6月11日上午11時30分辯論終結,並定於103年6月26日宣判,若課予被告相當金額之保證金,應當足以造成其心理上負擔,能擔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