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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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馨誼具保人趙俊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趙俊吉因受刑人黃馨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查:具保人業於民國104年8月4日遷離原戶籍,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徒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足認,而執行卷附之具保人全戶戶籍資料關於具保人戶籍資料部分,亦登記為除口,然本件就具保人之傳喚通知,聲請人仍以具保人原戶籍址即臺中○○○區○○街○○巷○○號5樓為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難認已合法通知具保人協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有不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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