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4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42號聲請人 謝筱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德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