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547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室 和、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暨被告 郭室和 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