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21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OOO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OOO
關係人O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收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