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60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99年度訴字第34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76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施行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原審於99年5月20日宣判,上訴人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於99年6月18日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時,自應依上揭規定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惟上訴人上訴書狀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理由起始復謂「原審判決被告犯強制性交罪及強盜罪,並均判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固非無見」等語,上訴範圍應包括強制性交及強盜部分,本院曾由書記官電詢,經轉述檢察官意思,上訴範圍包括強盜部分,然核諸理由敘述,僅就原判決強制性交部分為適用法則不當之指摘,對於強盜部分,無一詞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此部分自屬上訴理由不備,依其情形,尚得補正,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華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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