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1號
聲請人 陳曉君
林運 秦
林若唯
上列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 陳金順 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童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