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侯秋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對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8萬9,785元,計算式:公告現值6,2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336.89平方公尺=828萬8,718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萬7,73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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