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95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蕭銘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