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重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原告 詹前賢
蔡櫂全 被告 朱雪璋
吳佩樺 陳俊錩 朱家瑩 張惟強 郭大連豐 賴志凱 李俊鴻 陳建豪 李世鈞 杜書豪 郭為康 鄭學鴻 詹鴻昆 游鴻凱 邱義倫 洪齊隆 蔡承達 李東翰 陳韋翰 陳季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訴第207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張惟強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卷七第193頁),是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呈樵
法官張谷瑛法官楊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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