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黃厚升 被告 戴新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2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林祐宸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