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52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叁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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