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林麗華
林恩齊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俊彥 被告 吳佳憲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上列被告吳佳憲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振謙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