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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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宏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見執聲卷第3頁)在卷可參,並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整體非難評價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宜亭附表:受刑人李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2年2月8日112年1月30日112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74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47號112年度易字第489號判決日112年9月28日112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47號112年度易字第489號確定日112年10月25日113年1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0號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1號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9號編號1~2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3~4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1~6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2年3月26日112年3月15日112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60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4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89號112年度易字第610號判決日112年12月29日112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89號112年度易字第610號確定日113年1月31日113年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9號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0號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3號編號3~4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1~6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2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264號判決日113年5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264號確定日113年6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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