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人 林鴻銘 代理人涂予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鴻銘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卷宗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