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36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112年度易字第360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俊旺(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3年2月21日112年度易字第3606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