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4號原告 黃端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淑芬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