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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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87號原告 沈秋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韻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倘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並未於起訴狀內具體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無從得知其提起本件訴訟之實體法請求權基礎即所依據之相關法條規定為何及請求之內容。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郭書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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