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附民字第45號就本院95年易字369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劉桂金書記官鄧順生通譯張志舟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甲○○被告乙○○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仟元,其給付方
法為:分三期給付,第一期貳仟元於民國(下同)95年9月15日當庭給付;第二期貳仟元於95年10月15日給付;第三期於95年11月15日給付。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以上筆錄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如下: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鄧順生法官劉桂金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鄧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