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79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795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賴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461元,及其中新臺幣38,767元自民國95年5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69,035元自民國95年2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08,4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