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32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蘇偉庭 即 清勇 工程行、 呂冠賢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清勇工程行之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