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 吳建宏 被告海大富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俊霖 被告 林政毅
董瑛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5萬元(計算式:1000萬+195萬+250萬=1445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