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15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永發 債務人 黃品瑄 (原名: 黃三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00195,374元自民國94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8.25%自民國94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8.25%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18.25%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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