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罰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67號原告 張閔景 兼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董武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罰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乙紙附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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