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上訴人 陳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函命限其於通知收受後5日內補正,此並已於110年12月3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足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並非適法,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盧軍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蘇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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