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90號聲請人 葉龍 代理人 林釗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110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聲請人若於110年8月遭任職公司辭退,其後有無尋找工作以維生計?另聲請人於遭辭退後有無領取各類政府補助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三、陳報代理人林釗群有無律師資格?如無律師資格,則與聲請人葉龍有無親屬關係?並提出證據證明。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雅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