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 竹東 小字第1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卓駿逸
被 告 永泰廢棄物清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平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
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