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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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順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74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蔡順昌知悉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可得預見該帳戶有遭犯罪集團利用於隱匿其身份及其詐欺所得之財物,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未必故意,於民國99年7月間某日,將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西分行之帳號052—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予化名「 李澤宇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被告蔡順昌所交付之前開帳戶,以附表所示方式,向證人即被害人 鄭香婷侯勝傑 詐得財物。嗣經證人即被害人鄭香婷及侯勝傑發現情況有異,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蔡順昌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下稱本案)。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3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刑事法上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先繫屬於有管轄權之其他法院,對於該罪之其他部分事實,繫屬在後之法院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將案件移送該繫屬在先之法院審理。
三、經查:
(一)本案被告蔡順昌將其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西分行之帳號052—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與詐騙集團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以詐欺之方式,要求被害人 王道輝 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前開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蔡順昌此部分涉犯幫助詐欺犯行,乃於99年12月30日以99年度偵字第12138號、第13259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於100年1月3日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目前仍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100年度訴字第6號),尚未結案等情(下稱前案),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2138號、第13259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本案被告蔡順昌將前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與詐騙集團使用,幫助詐騙集團對證人即被害人鄭香婷及侯勝傑實行詐欺取財犯行部分,亦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月12日以99年度偵字第23900號、第24135號、第25246號、第315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併予審理(100年度訴字第6號),併此敘明。
(二)核本案與前案之犯罪事實,被告蔡順昌均係以交付其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西分行之帳號052—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與詐騙集團使用,幫助詐騙集團實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本院審酌本案與前案之犯罪事實,雖被害人不同,然二案中檢察官所認被告蔡順昌幫助詐欺之行為則屬單一,前案與本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案與前案確屬同一案件。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00年2月17日始繫屬本院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2月17日桃檢朝藏99偵23740字第012760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證,依照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繫屬在先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
6號案件審判,本院就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附表:
┌─┬────┬───────┬────┬────────────┬─────────┐│編│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詐騙方式│匯入帳號││號││││││├─┼────┼───────┼────┼────────────┼─────────┤│1│鄭香婷│99年7月12日18│4,113元│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7月12│被告蔡順昌申辦之渣││││時15分46秒許││日16時54分許,佯稱MUU│打國際商業銀行公西││││││MUUSHOP之網路拍賣業者向│分行之帳號052—││││││告訴人鄭香婷訛稱,因作業│00000000000000帳戶││││││疏失,造成將自鄭香婷帳戶│。││││││中重複扣款,使鄭香婷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蔡順昌之帳戶│││││││內。││├─┼────┼───────┼────┼────────────┼─────────┤│2│侯勝傑│98年7月12日19│45,000元│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7月12│被告蔡順昌申辦之渣││││時14分││日17時26分許,佯稱 長春藤 │打國際商業銀行公西││││││公司人員,向告訴人侯勝傑│分行之帳號052—││││││訛稱,因作業疏失,造成將│00000000000000帳戶││││││自侯勝傑帳戶中重複扣款,│。││││││使侯勝傑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蔡順昌之帳戶內。││└─┴────┴───────┴────┴────────────┴─────────┘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桃簡 字第 442 號(100.02.23)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易 字第 166 號判決(100.03.01)【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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