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家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許家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繼字第三五三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第三人 石昌益 向聲請人申請就學貸款時,邀同本件被繼承人 石澄斌 為連帶保證人,然因第三人石昌益現對聲請人尚有欠款,為查被繼承人石澄斌之繼承情形而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本院家事庭函文(以上均為影本)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藍友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