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8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8613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鳳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林婉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於第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之存款為強制執行,該第三人址設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三段99號1、2、3樓及地下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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