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債權人 陳沭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