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債權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媛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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