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停收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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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停收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停收字第2號聲請人MUSLIMIN( 木力民 )
PURNAMAWATI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鐘景琨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收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受收容人MUSLIMIN業於民國111年3月16日遣送出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執行遣送勤務派遣表可參,本件聲請已失其請求目的,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佩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