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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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告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被告 陳沛翎
陳羽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5,160元,嗣原告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9月9日以113年度抗字第919號裁定抗告駁回,業已確定,有各該裁定在卷可稽。原告113年9月12日已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919號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
依上規定,其就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起訴顯非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爰就原告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訴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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